76条新规换掉9年前的老办法:个人也被写进「对外投资」的主体名单

图:图片来源:AI 生成,非新闻现场照片
一、一句话导读
一份76条的办法换下9年前的老规矩,最实质的变化藏在一个主体范围的扩写里:投资者不只是企业,还包括居民个人。
二、【原文摘录】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敏感类对外投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者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投资者是居民个人的,备案机关是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链接见文末)
三、名字变了,管的对象也变了
2017年的老办法叫《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管理对象写得明白:境内企业。新办法改叫《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把投资者界定为「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这一改不是文字游戏。据经济日报报道,2017年版本主要面向境内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而近年对外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样。把居民个人写进主体名单,意味着一个人在境外设立企业、取得资产权益的行为,从此有了明确的管理入口,也有了服务与保护依据——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分层管理的骨架没有推翻,只是更细了。据法治日报报道,核准范围仍是敏感类对外投资,非敏感类走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是中央与省级备案机关的分界线。变化在于境外再投资的报告时限被明确为实施前10个工作日,而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双边关系的项目,另设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四、两道防线:一份年度报告,和一个「重大不利情况」
据央广网与经济日报报道,新办法相较老办法作了三方面修订,其中两条指向权益保护:一是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二是新设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修订背景写得很直白——近年来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者处分股权、资产。
翻成制度语言就是:当企业在境外被要求交出技术或让出股权,过去往往只能独自应对;现在这笔账要先记入报告,由管理部门参与合力处置。第三方面修订指向风险防范: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大额项目的早期阶段就要报备。
【专家点评】
【专家点评】
从「企业境外投资」到「对外投资」,名称变化标注了治理逻辑的转向:从管理一类主体的行为,转向覆盖一类经济活动的全周期。国际比较上,这一路径并不孤立。美国自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施行后,把审查重点从「交易是否发生」扩展到「交易后是否获得关键技术接触」;欧盟2020年生效的外资审查条例,要求成员国就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的交易建立协同机制。共同趋势是:跨境资本管理从准入审批,转向准入加事后监测的组合。
中国这部办法的独特处,是把「保护」写成与「监管」并列的条文,而不是监管的例外。年度报告与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面上增加了义务,实质上是把分散在单个企业手里的风险信息,变成可被集体处置的数据。对中小企业尤其重要——它们往往没有驻外法务,出了事才发现连申诉对象都找不到。
需要冷静看待的是执行成本。年度报告会带来合规负担,对投资目的地多、股权层级深的企业尤其如此;「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给了灵活性,也给了不确定性。制度好不好,最终看第一批企业的填报体验。
**来源链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26年10月15日第39次委务会通过,2026年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667
- 经济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10月22日,含三方面修订要点与2017年版本对比)
https://www.jingjiribao.cn/static/detail.jsp?id=691930
- 央广网: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今天发布 1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0月22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丁雅妮、张艺瑾)
https://www.cnr.cn/newscenter/native/gd/kx/20261022/t20261022_5278499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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