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修改决定 9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新华社发 胥立鑫/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现场)
【来源】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冯家顺)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20日发布 光明网8月20日报道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9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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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大重点问题 回应司法实践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
明确“公之于众”标准 侵权公开亦构成发表
《决定》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起草部门表示,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此次修改旨在统一裁判尺度,对权利人因他人侵权而被迫发表的作品给予同等保护。
合理使用与转载规则同步调整
《决定》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起草部门指出,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
《决定》还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根据民法典、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部分条文内容、文字表述和条文序号等作了适应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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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本次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的修改,是最高法在《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后对配套司法解释进行的一次系统性更新,主要呈现三个层面的变化。第一,技术层面,“公之于众”的定义去除了“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置条件,引入“向不特定人公开”作为客观标准,并明确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这一调整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法本意保持一致,对“侵权导致公开”这一长期存在的争议给出明确回应。第二,合理使用层面,措辞从“室外公共场所”扩展为“公共场所”,使规则适用于更广泛的公共空间,包括美术馆、展览馆等;同时通过但书规定,限定再行使用不得以“相同方式”对原作进行商业性再现,体现了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精细平衡。第三,转载层面,法定许可的边界得到清晰厘定——报纸、期刊的原版数字化转载仍可援引法定许可,但“报网互转”“网网互转”被明确排除,需经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调整直接回应了新闻内容在数字平台上的传播秩序问题,对媒体融合背景下各方权责划分具有重要影响。整体而言,本次修改继续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同时兼顾产业发展与公共利益,为著作权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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